2010年10月,四川市民佘大姐骑着电瓶车回位于长富新城的家,突然,一只宠物犬跑下街沿,将佘大姐的电动自行车绊倒,佘大姐被摔出1米左右。事后,佘大姐将牵狗的钱果和狗主人叶荣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乘车费、电瓶车费及护理费共计23000♛元。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认定,本套案例中被告叶荣虽为猴子宠物美容犬的大多数人,但人身事故再次发生时被告钱果在对猴子宠物美容犬做好安全使用和治理,故成为治理人,钱果需要承受民事法律承担的责任,补偿金原告方佘她的姐姐于是引发的金钱海损。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及门诊病历不全,人民检察院依法依规一审判决钱果结算佘她的姐姐诊疗费及误工费各项总计有4630.13元。   人民陪审员叙述:爬行哺乳动物的其它人、安全工作人某些养小人,对必免爬行哺乳动物致帮别人破坏需承担承担职责安全工作权利。发生了破坏事件的,其它人、安全工作人某些养小人仅以加害人,理应承担承担职责赔付费职责。这个案子中中,叶荣虽为寵物犬的家人,但事因之际并不现场,而钱果是 事因之际寵物犬的安全工作人,是没有尽到监管部门权利,故司法局依规裁定钱果承担承担职责这一次事件的诉讼赔付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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